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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3-11-23 14:13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进一步吸引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增加实体经济产值,提升合作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挥引领型企业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总体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局)日前颁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扶持办法》的制定背景

  《总体方案》为合作区赋予了新的战略定位和历史使命,原横琴新区政策目前已不适应合作区体制、机制、经济、社会等新形势发展,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带动经济增长新动能不足。为引导已在合作区注册的引领型企业回归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进一步吸引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增加实体经济产值,迫切需要参考全国重点省市的经验,并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出台支持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的政策举措,提升合作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挥引领型企业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扶持办法》共十六条,围绕贯彻《总体方案》的要求,突出“实质性运营”的特征。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说明《扶持办法》制定依据和制定目的。

  第二条为适用对象,明确了引领型企业根据在合作区的营业收入及经济贡献,分为示范引领型企业、综合引领型企业、成长引领型企业三类。

  第三条为实质性运营,明确扶持对象“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

  第四条为综合性优惠,明确符合条件的引领型企业及其聘用的员工享受《总体方案》中公布的财税、人才等优惠措施。

  第五条为经营扶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引领型企业可享受的运营扶持、营收增长奖励和使用外资奖励。其中对示范引领型企业、综合引领型企业和成长引领型企业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每年分别给予2000万元、600万元和1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示范引领型企业、综合引领型企业和成长引领型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1500万元和500万元的营收增长奖励;对引领型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为人员聘用扶持,明确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聘用员工人数超过企业往年聘用员工人数最高值的,每增加10人,给予15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为贷款贴息扶持,明确对于引领型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经营的,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为并购奖励,明确引领型企业并购合作区外企业,单个项目并购出资1亿元以上的,按该出资额的1%给予并购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九条为办公用房扶持,明确对引领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及评估价;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及评估价;每家企业年度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引领型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按购房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最高2000万元。

  第十条为世界500强总部落户扶持,明确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落户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给予2亿元扶持。

  第十一条为澳资企业扶持标准,明确引领型企业为澳资企业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奖励和扶持标准按照既定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二条为配套服务,明确为引领型企业及其高管、高端人才提供相关的企业和人才便利服务;提出组建引领型企业服务团队,助力企业在合作区更快、更好发展。

  第十三条为资金管理,明确合作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引领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扶持引领型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和扶持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有利于企业提升能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为其它说明,明确《扶持办法》与广东省、合作区其它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明确除《扶持办法》第十条规定扶持外,企业可享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留存的经济贡献;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经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认定的金融企业和金融类企业不适用《扶持办法》;明确企业的其它义务和要求。

  第十五条为名词定义,明确了“办公用房”、“经济贡献”、“营业收入”、“世界500强企业”、“澳资企业”等用词定义,同时规定《扶持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为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明确了《扶持办法》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解释部门。

   三、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规定的扶持?

  可以。如企业符合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只要按相应所属期计算的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以上,即可认定为引领型企业,企业可以享受《扶持办法》规定的扶持。

   四、企业经济贡献是如何计算的?

  《扶持办法》所指的“经济贡献”,是指每年在合作区的增值收入、企业年度所得,以及购买境外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含因在合作区购买土地及在购买土地上新建不动产进行销售或出租而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按相应所属期计算。

  五、企业可享受的奖励扶持金额如何计算?

  如某企业2021年末在合作区成立,当年经济贡献和营收均为零。该企业2022年度经济贡献5000万元,在合作区留存部分为1100万元,营收4亿元,新增在合作区实际办公的员工40人,以低于LPR的贷款利率实际支出银行贷款利息600万元,以80元/平方米/月的价格租赁办公用房1000平方米。

  理论上该企业在2023年度可按照《扶持办法》申请2022年度的奖励扶持如下:

  1.运营扶持:企业符合综合引领型企业标准,扶持600万元;

  2.营收奖励:以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计算,共200万元;

  3.人员聘用扶持:按每增加10人,给予15万元扶持计算,共60万元;

  4.贷款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30%予以贴息扶持计算,共200万元;

  5.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人均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按租赁12个月计算,共43.2万元。

  上述合计1103.2万元。因该企业2022年度在合作区留存部分为1100万元,根据《扶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扶持外,引领型企业按照本办法可享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留存的经济贡献。”企业实际可享受的奖励扶持金额为1100万元。

   六、《扶持办法》对澳资企业有什么特殊的扶持措施?

  为吸引更多海内外投资者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平台投资到横琴深合区,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平台优势,《扶持办法》明确引领型企业为澳资企业的,奖励和扶持标准按照既定标准的1.2倍执行。《扶持办法》明确“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5%。《扶持办法》对作为“澳资企业”投资人的法人组织/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设立且从事经营的时间不做要求。

  一图读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12.19_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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