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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1 16:5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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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办法由执委会授权经济发展局制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2年12月12日

  

        第2/2022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

  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精神,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打造成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特区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促进引领型企业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发展,提升合作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引领型企业是指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方向,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合作区,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且在合作区的年度营业收入及经济贡献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引领型企业分为:

  (一)示范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为世界500强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的企业;

  (二)综合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

  (三)成长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第三条

  实质性运营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管理和控制。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的企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综合性优惠

  符合条件的引领型企业及其聘用的员工享受《总体方案》中公布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三)对在合作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五条

  经营扶持

  对于符合条件的引领型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经营扶持:

  (一)运营扶持对示范引领型企业、综合引领型企业和成长引领型企业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每年分别给予2000万元、600万元和100万元的运营扶持。

  (二)营收增长奖励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营收增长奖励:

  1.示范引领型企业以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2.综合引领型企业以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3.成长引领型企业以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为基数,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上一年度新设立或迁入的引领型企业申请本款奖励的,不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制,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出认定基数的部分计算奖励。

  (三)使用外资奖励引领型企业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包括外国及港澳台投资,以纳入合作区统计数据为准)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额折合成人民币的汇率,按外资到账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市场汇率计算。

  第六条

  人员聘用扶持

  引领型企业上一年度聘用员工人数超过企业往年聘用员工人数最高值的,每增加10人,给予15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人员聘用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聘用员工人数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合作区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

  企业上一年度聘用员工人数和企业往年聘用员工人数最高值,以企业当年十二月份聘用员工的数值为准。

  第七条

  贷款贴息扶持

  引领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日常经营的,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贴息扶持,若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30%予以贴息扶持。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并购奖励

  引领型企业并购合作区外企业,单个项目并购出资1亿元以上的,按该出资额的1%给予并购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被并购企业需将注册地址迁移至合作区,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单个项目并购只能申请一次并购奖励。

  第九条

  办公用房扶持

  对在合作区租赁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者研发的引领型企业,参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价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及评估价;符合条件的澳资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及评估价。补贴面积为人均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作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合作区实际办公的人数核算。每家企业年度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同一企业最多可连续补贴36个月。在享受补贴期间,企业不得对外(转)出租和改变房屋用途。

  引领型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办公或研发的,按购房款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资金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自用办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对外出租。

  第十条

  世界500强总部落户扶持

  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落户合作区(含首次认定)且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给予一次性2亿元的扶持。从珠海市迁移至合作区的企业不享受本条扶持。

  第十一条

  澳资企业扶持标准

  引领型企业为澳资企业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奖励和扶持金额按照规定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二条

  配套服务

  引领型企业高管及高端人才在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出入境、居住、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可享受便利服务。

  组建引领型企业服务团队,协助引领型企业办理各类政务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投融资、人才培训、人才招聘、交流合作、资源对接、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合作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引领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扶持引领型企业发展壮大。资金来源于经认定的引领型企业对合作区的经济贡献。奖励和扶持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建设、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有利于企业提升能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其它说明

  本办法与广东省、合作区其它扶持政策相关规定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扶持外,引领型企业按照本办法可享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合作区留存的经济贡献。

  企业申请本办法奖励和扶持时应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奖励和扶持资金年度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扶持资金。符合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范畴的引领型企业应当配合合作区统计部门开展纳统工作。

  企业应当保留员工在合作区实际办公的证明材料。如果企业实际办公人员未达到要求,则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扶持或奖励。

  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经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认定的金融企业和金融类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其相关奖励和扶持措施,由合作区另行制定。

  企业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失信名单的,不得被认定为引领型企业。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奖励的资格,停止兑现扶持、奖励资金,并追缴已享受的扶持、奖励资金,且五年内禁止其申请合作区任何形式的扶持、奖励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名词定义

  “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且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办公场所。

  “经济贡献”是指每年在合作区的增值收入、企业年度所得,以及购买境外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知识产权而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总额(不含因在合作区购买土地及在购买土地上新建不动产进行销售或出租而形成的直接经济贡献)。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按相应所属期计算。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在合作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纳入合作区统计核算数据较低者为准(不含因在合作区购买土地新建不动产进行销售或出租而产生的业务收入)。对合作区成立前已在横琴注册且在本办法正式印发之日前已纳入珠海市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视同已在合作区纳统。

  “世界500强企业”以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公布的榜单为准。

  “澳资企业”是指投资人应为澳门特区居民或者在澳门特区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专业服务机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5%。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2021年为过渡期,该期间已享受《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办法》)满五年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未满五年的企业,按照《总部经济办法》申请奖励和扶持。

  《总部经济办法》与《广东自贸试验区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操作指南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并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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