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2025年5月7日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印发实施,有效期3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公安局对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澳台居民和内地居民(不含珠海市户籍居民,下同)申领居住证,可以在合作区公安局政务服务窗口申报,也可以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动申报终端申报。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进行申报的,应当通过拍照上传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和相片。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有在合作区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或者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五条内地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合作区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合作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合作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合作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
前款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租赁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前款规定的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级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内地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合作区的,应当自进入合作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内地居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作为计算其在合作区居住、就业、就读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在合作区合法稳定就业满半年,且在合作区实际居住的;
(二)在合作区有自有房产,且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
(三)在合作区租赁房屋,且在合作区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
(四)在合作区学校连续就读满半年,且在合作区实际居住的。
申领人应当在“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平台”办理房屋及住客报备,在粤居码登记横琴居住地址,并将居住地址设为经常居住地。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形的:
1.在合作区政府部门工作的公务人员,提供凭合作区政府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
2.在合作区企业工作的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实体地址,下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企业派遣员工赴合作区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3.在合作区创业的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
1.在合作区购置房产(商铺、厂房、车库除外)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业主直系亲属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在合作区租房的人员,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近一个月内的产权证明。
(三)符合连续就读的情形:
在合作区教育部门注册的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在合作区就业的内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人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近一年内缴纳横琴的社保累计满半年的明细;
(四)就业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在职证明、营业执照等;
(五)用人单位提供住所,房屋属于用人单位的,提供房产证以及在职住宿证明;房屋属于租赁的,提供房产证、单位的租赁合同以及在职住宿证明;用人单位的员工直系亲属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房屋,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自行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应当一致。
业主委托第三方法人机构整体运营的商业楼宇,需要作为出租屋使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事先备案审查。经公安机关备案后,申请人可以与第三方法人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办居住证。
第十条在合作区内有自有房产的内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人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合作区房产证明;
(四)房产所有人及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在同一登记地址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上述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应当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在合作区租赁房屋的内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人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房产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应当一致;
(四)申领人的配偶、子女居住在同一登记地址的,其配偶、子女可以一并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在合作区连续就读的内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人广东省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在校连续就读记录,如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或者学生证原件;
(四)在合作区的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学校开具的住宿证明。
第十三条申领人提交居住登记后,所在地派出所应当通过人屋系统和粤居码核实居民居住地址,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核实内容是:
(一)核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户籍地址等;
(二)首次上门核查的,核查登记地址房屋所有人房产证、申领人租房合同、住宿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并告知房屋所有人及入住人员在人屋系统报备。发现存疑的情况的,进行询问核实;
(三)在首次核查后的次月,予以后续核查,核查申领人实际居住的真实性。
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审核通过;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登记信息与核查情况不一致的,注销居住证。
第十四条严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居住证,但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依法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办理居住证。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履行职务需要可以共享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居住证的管理,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骗领居住证的,依照规定注销居住证;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冒用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冒用他人居住证,使用骗领的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