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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4-08-19 10:38 访问量:-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承载着发展促进澳门经济多元新产业、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发新体系的重要使命。为推动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利用合作区产业楼宇空间资源,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起草了《关于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一、《措施》制定的背景

  经梳理各产业楼宇项目方与原横琴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招商协议》等类似协议)、《监管协议》以及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原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统称为原协议),原协议对于部分物业的销售设置了不同的前置条件(以下简称为限制销售条件),其中,部分物业须完成相应的产业承诺且满足自持年限后方可申请核准销售、部分物业仅限于销售给关联单位。并且,部分协议约定其项目物业还须按照《横琴新区用地项目限制销售物业处置核准办法》执行。

  二、《措施》制定的目的

  《措施》基于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产业楼宇资源利用率等现实情况,通过制定政策的方式,取消部分限制销售条件,帮助产业楼宇项目方盘活资源,吸引符合“四新产业”定位的优质企业在合作区发展,促进合作区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措施》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做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

  四、《措施》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列明优化产业项目的核准销售条件。除商业、公寓(住宅)部分外,对于产业项目中其他有产业承诺限制、关联单位限制、购买主体限制的物业,有自持年限要求的在满足自持年限要求后,允许销售给符合合作区“四新产业”定位且有利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购买方。

  第二条列明优化产业项目商业部分的核准销售条件。对于有产业承诺限制、关联单位限制、购买主体限制的商业物业,有自持年限要求的在满足自持年限要求后,允许销售给符合合作区“四新产业”定位的购买方。

  第三条列明优化产业项目公寓(住宅)部分的核准销售条件。对于产业项目中仅限销售给受让人自身员工、或者受让人关联单位、或者受让人所投资企业员工的公寓(住宅)部分,允许销售给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员工,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教师、医务人员、科研人员。

  第四条明确《措施》的相关定义。

  第五条明确《措施》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原则。

  第六条明确《措施》的实施日期及解释部门。

  五、《措施》的实施

  下一步,执委会相关部门将制定《措施》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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