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丰富“一国两制”实践新示范,让法律援助更好惠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结合合作区实际,省横琴办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居民法律援助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合作区建设提速,越来越多港澳居民选择在合作区工作生活,各种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满足港澳居民法律援助需求,参考港澳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健全合作区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对涉港澳法律援助适用对象、受理标准、经济困难状况核查方式、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提高涉港澳法律援助工作质效。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设13条,分别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服务形式、服务范围、提交材料、核查条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审查时限、其他事项、法律责任及有效期限作出规定。其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定》适用对象
《规定》适用于在合作区工作或生活的港澳居民。
(二)制定港澳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澳门居民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须符合澳门第13/2012号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第八条有关经济能力不足认定的情形(具体以澳门官方最新公示的数据为准);香港居民须符合不超过香港《法律援助条例》第Ⅱ部第5条规定的财务资源75%的情形(具体以香港官方最新公示的数据为准)。
(三)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港澳居民经济困难状况的内容及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在内地和港澳地区的收入及资产进行分别核查。关于核查申请人内地收入及资产,可根据现有信息共享系统查询,或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关于核查申请人在港澳的收入及资产,可根据其提交的“一户通”APP查询页面(澳门居民适用)、银行流水、保险、股票、基金等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四)细化港澳居民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为保证法律援助尽量惠及港澳经济困难群体,正在接受港澳政府经济援助、灾害紧急救济、慈善机构供养等社会援助服务,或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第五条其他情形的港澳居民在合作区申请法律援助,同样适用告知承诺制,无需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三、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