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提升合作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发挥上市挂牌企业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金融发展局)日前颁布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并于2022年9月26日正式实施。
一、《扶持办法》的制定背景
合作区肩负着促进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历史使命,而目前合作区产业基础薄弱,在引导优质实体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方面存在巨大提升空间,迫切需要参照国内其他地方政府经验,出台鼓励优质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举措,支持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上市挂牌企业促进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扶持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扶持办法》共分十四条。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交代了《扶持办法》制定依据和制定目的。
第二条为定义,明确了“上市”“挂牌”“实质性运营”“扣非后净利润”“经济贡献”“地方经济贡献总额”“澳资企业”“绿色企业”等用词定义,同时规定《扶持办法》涉及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条为适用条件,规定了上市挂牌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至第五条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认定及服务。明确了由金融发展局对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认定,为纳入上市培育库、挂牌培育库的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辅导、投融资、项目推荐等服务。
第六条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其中企业在四大交易所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扶持,专项扶持由3,000万元资金扶持与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购置合作区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扶持组成。企业须承诺购买的办公用房用于自用办公或研发,不得空置,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十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对外出租;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新三板企业在四大交易所上市,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差额补足扶持资金。
第七条为上市挂牌企业落户扶持。注册地在合作区外的上市挂牌企业,将上市挂牌主体注册地址迁入合作区,且符合《扶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扶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
第八条为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为鼓励优质上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成长为行业标杆,对符合《扶持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上市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标准,自其上市或迁入合作区当年起至第五年,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但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一)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于25%;
(二)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同时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应超出同一时期全国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速至少20个百分点;
(三)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但交易所允许亏损上市的企业除外,且当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企业市值不低于60亿元。
第九条为上市挂牌澳资企业及绿色企业扶持标准,规定了上市挂牌企业为澳资企业或绿色企业的,按相应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
第十条为企业义务。规定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十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第十一条为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且承诺不在招股说明书或持续披露文件中造假,不违反法律法规,否则追回扶持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为适用原则。明确了申请上市挂牌扶持及落户扶持的企业,同时符合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申请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上市企业,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合作区其他政策中的财政类扶持资金。该条同时规定,从珠海市迁至合作区的上市挂牌企业,不适用《扶持办法》。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明确了《扶持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合作区企业先挂牌后于四大交易所上市,在申请挂牌扶持资金后能否继续申请上市扶持资金?
可以。如合作区A企业在满足《扶持办法》第三条适用条件的前提下,2022年于新三板创新层挂牌,2023年即可申请200万元的挂牌扶持资金。A企业后于2023年在北交所上市,则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A企业可于2024年申请2,800万元的上市资金扶持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购置办公用房扶持资金。
四、合作区外上市企业迁入合作区后,是否可以同时申请落户扶持及高质量发展扶持?
可以。如B上市企业于2022年10月迁入合作区,并同时满足《扶持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可于2023年同时申请落户扶持及高质量发展扶持。
五、高质量发展扶持中的标准二“同一时期全国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速”如何核定?
高质量发展扶持标准二为“企业经审计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同时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应超出同一时期全国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速至少20个百分点”。其中同一时期全国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营业收入数据依据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布的上市企业所属行业分类计算。如根据万得公布的某行业上市公司2023年财务数据计算的企业平均营收同比增长率为15%,则合作区属于该行业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35%或以上,即可申请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