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印发,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扶持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挥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积极作用,保持合作区金融产业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扎实稳住合作区经济发展、提升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效能,鼓励优质金融类企业在合作区集聚创新发展,深化琴澳金融合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制定目的,主要阐述了《扶持办法》制定依据和制定目的。
第二条定义,主要明确了“实质性运营”“澳资企业”“经济贡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等用词定义。
第三条适用对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扶持对象,包含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后台服务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基金销售、货币兑换等其他持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组织及其配套服务机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经认定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第四条适用条件,规定了适用对象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时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为各项政策扶持条款的具体规定,本办法涵盖了金融企业从落户到经营等全方位的各项扶持措施,包含落户扶持、经营扶持、增资扶持、并购扶持、金融贡献扶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上市企业扶持、跨境业务合作扶持、澳资企业专项扶持、租赁办公用房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十大类扶持。
其中,重点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落户经营,对申请本办法扶持的澳资企业,按相应扶持标准的1.2倍执行。
各类扶持资金上限
第十五条企业义务,主要明确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当合法合规使用,获得扶持资金需做出的承诺及违背承诺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相关机构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审查及监管,并对申报主体存在骗取资金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适用原则,明确了企业根据本办法可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上限,以及企业同时适用《扶持办法》及合作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明确了“落户扶持”“增资扶持”“并购扶持”以及“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等扶持的发放方式,入驻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横琴智慧金融产业园的企业租金补贴延续性问题,以及适合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的情况。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扶持办法》解释部门与有效期。
三、关于《扶持办法》的申报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每年度组织一次扶持资金申报。本办法各类扶持属于事后补贴,即当年申报上一年度相关扶持资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适时制定申报指南,并通过合作区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明确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