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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1 14:4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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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业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2年9月15日


 


 第1/2022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

  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主体

  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并实质性运营,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的企业,或提供相关集成电路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及组织;在合作区开展研究和成果转化的科研机构;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可申请享受本细则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相关奖励和补贴。

  申请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行业会展支持”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所在地、统计关系所在地、实质性运营地限制,无需在合作区银行开设单位存款账户。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机构及组织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合作区,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专业投资机构”:是指近五年入选“投中网投中榜”或“清科集团年度排名榜单”的机构投资者、集成电路上市公司、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经合作区认定为QFLP试点企业的私募基金(澳门居民或在澳门依法设立的法人持股比例合计须不低于25%)。集成电路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的集成电路公司。

  3.“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或60亿元人民币)的未上市集成电路公司。

  4.“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主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

  5.“自投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即不含企业所获得的国家、广东省、合作区无偿资助类财政资金)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国家有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6.“多项目晶圆(MPW)”:是指将多个具有相同工艺的集成电路设计放在同一晶圆片上流片加工,按面积分担流片费用,以降低新产品开发的成本和风险。

  7.“首轮工程流片”:是指集成电路企业对其研发的新型号芯片与芯片制造企业、代流片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开展产品量产前的全掩膜板(Full Mask)流片,并就对应型号芯片首次签订流片合同。

  8.“IP”:全称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是指已验证的、可以重复使用的具有某种确切功能的集成电路设计模块。

  9.“EDA”:全称为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电子设计自动化),是指以计算机为工作平台,融合了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处理及智能化技术的最新成果,进行电子产品的自动设计。

  10.“高端芯片”:是指存储器、通用处理器(CPU、GPU等)、高性能模拟芯片等。

  11.“先进或特色工艺”:是指采用28nm以下制程流片的数字芯片;采用55nm以下制程流片的模拟芯片或数模混合芯片;采用GaAs、GaN、SiC化合物半导体工艺流片的功率或射频芯片;采用SOI制造工艺流片的芯片;采用BCD制造工艺流片的芯片;基带芯片、光通信芯片、传感器芯片等重点发展方向芯片;5G通信芯片、生物医疗芯片等重点应用领域芯片。

  12.“研发人员”:是指取得全日制学士及以上学位,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且从事集成电路产品架构研发、前端/后端设计、供应链、生产、FAE、测试、质量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者。

  13.“澳门居民”:包括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14.“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是指在澳门依法设立,依法缴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补充税、营业税)或依法免税,由合作区企业直接持有(不含代持)50%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区企业50%以上股份的公司。

  15.“不低于”、“不少于”、“不超过”、“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实缴资本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后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出资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对本细则实施前合作区原有的企业,其在本细则实施后新增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其实缴出资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申请一次。

  (二)申报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

  2.近三年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3.本细则实施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集成电路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合作区设立的集成电路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新增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4.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第五条

  总部项目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集成电路上市公司、经认定的国内集成电路产业各环节领军企业(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三年发布的各领域排名前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在合作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4:6比例分两笔拨付。对本细则实施前合作区原有的企业满足总部企业或区域性总部企业条件的,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

  2.总部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境外集成电路上市公司、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的子公司,境外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申报企业是其主营业务板块的销售、纳税、融资、上市等主体。

  (2)境内集成电路上市公司、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三年发布的各领域排名前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

  3.区域总部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境外集成电路上市公司、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的子公司,境外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2)境内集成电路上市公司、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近三年发布的各领域排名前十、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成电路独角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亿元,且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可申报第一笔奖励。次年(即满足申请第一笔奖励条件的下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且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可申报第二笔奖励。

  5.申报企业为总部企业的,其在合作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关联收入除外)和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人数可计入申报企业申请本条奖励,但相关全资子公司不得再申请本条奖励。

  第六条

  购置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在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按照4:6比例分两笔拨付。

  (二)申报条件

  1.第一笔补贴

  (1)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且购置办公用房时已纳入合作区规模以上统计库。

  (2)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3)购置双方无股权关系。

  2.第二笔补贴

  次年(即满足申请第一笔补贴条件的下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

  3.享受本条补贴的企业,自获得第一笔补贴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售、分售、出租该物业,否则须全额退回已获得的购置补贴。

  第七条

  多项目晶圆(MPW)及首轮工程流片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7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2.对开展工程产品量产前全掩膜首轮流片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流片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补贴。对工艺制程在14nm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2500万元;对工艺制程在28nm以下的,年度补贴最高1500万元;对其它工艺制程的,年度补贴最高8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申请流片补贴时,已在合作区登记注册满一年,并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2.申请流片补贴的芯片产品为申报单位自主研发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芯片产品,委外研发的产品不予补贴。

  3.申报单位的流片合同已执行完毕,并承诺在合作区开展该产品的产业化及销售。

  4.申请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补贴的申报单位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5.申请首轮工程流片补贴的申报单位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人数与年度首轮工程流片补贴金额挂钩,具体标准如下:

  (1)20≦人数<50,最高500万元补贴;

  (2)50≦人数<100,最高1000万元补贴;

  (3)100≦人数<150,最高2000万元补贴;

  (4)人数≥150人,最高3000万元补贴。

  6.首轮工程流片费用的补贴范围包括掩膜版制作费、用于首轮流片的晶圆购置费(不高于25片晶圆)、制造端IP授权费、测试加工费等。

  第八条

  IP购买、复用及研发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对采购合作区企业开发的IP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年度补贴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2.对复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IP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企业或科研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3.对从事IP研发的企业,按照其IP自投研发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150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1.IP购买补贴

  (1)IP卖方须为IP提供商、EDA供应商、代工厂或者其指定的代理。

  (2)IP买卖双方有股权关系的,须提供交易IP价格公允性说明及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3)申报单位购买的IP用于本单位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须通过专家评审。用于委外研发所购买的IP不予补贴。

  2.IP复用补贴

  (1)申报单位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签订IP复用协议,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合作区政府部门批准建设或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2)申报单位复用的IP用于本单位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须通过专家评审。用于委外研发所复用的IP不予补贴。

  3.IP研发补贴

  申报企业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第九条

  EDA工具购买、租用及研发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购买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对采购合作区企业开发的EDA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的企业或科研机构,年度补贴上限提高至500万元。

  2.对租用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EDA工具软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补贴。

  3.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其EDA自投研发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50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1.EDA工具购买补贴

  (1)EDA工具卖方须为国内外主流EDA供应商。

  (2)EDA工具买卖双方有股权关系的,须提供交易EDA工具价格公允性说明及价格真实性承诺函。

  2.EDA工具租用补贴

  申报单位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签订EDA租用协议。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国家、广东省、珠海市、合作区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3.EDA工具研发补贴

  申报企业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第十条

  支持测试验证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对在合作区开展集成电路晶圆或芯片产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检测、测试验证服务的单位,按照上年度为澳门、合作区、珠海企业或机构(无股权关系)提供检测、测试验证服务实际收入的5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2.对在合作区开展用于测试及检测相关设备(含核心零部件)、耗材研发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其自投研发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1.测试验证补贴

  申报单位应从事集成电路晶圆或芯片产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检测、测试验证服务。

  2.测试及检测相关设备耗材研发补贴

  申报企业应从事测试及检测相关设备(含核心零部件)、耗材研发,须通过专家认定。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含核心零部件)、材料及EDA工具研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述奖励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为准。

  2.企业可将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具体比例、奖补人员名单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研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20%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库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含核心零部件)、材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的,按照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为准。

  2.企业可将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对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等有突出贡献人员的个人奖补。具体比例、奖补人员名单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

  行业奖项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获评赛迪研究院“中国芯”奖项,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半导体创新产品和技术”称号,中国集成电路创新联盟“集成电路产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企业获得多个奖项的,仅奖励一次。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奖励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支持范围。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合作区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的研发人员。

  2.奖励标准。按照个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每年给予奖励:

  (1)年薪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给予10万元奖励;

  (2)年薪5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的为澳门居民或拥有澳门高校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奖励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1.5倍予以执行。

  同一企业申请享受该条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10%,且不超过10人。

  本条奖励资金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并发放至相应个人。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的人才奖励,由其合作区关联公司代为申报,并发放至个人。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条奖励的个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为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的企业(包括澳门关联公司)或科研机构。

  2.与所在单位(合作区企业或科研机构、澳门关联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审核期间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

  3.至申报通知发布日,在所在单位(合作区企业或科研机构、澳门关联公司)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职业税)不少于6个月(合作区企业或科研机构退休返聘、外籍或港澳台员工无需社保)。

  4.在合作区企业属于研发或高级管理岗位,在合作区科研机构或澳门关联公司属于研发岗位。

  5.合作区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员工上年度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的天数不少于年度总工作天数的一半,澳门关联公司的员工上年度在合作区或澳门实地办公的天数不少于年度总工作天数的一半。本细则印发之前的天数不计入2022年的年度总工作天数。

  6.合作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员工的“年薪”以上年度在所在单位取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数据核算,澳门关联公司员工的“年薪”以上年度在所在公司取得的职业税收益数据核算。

  7.同一合作区企业申请享受该条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在该企业在合作区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外籍或港澳台员工无需社保)员工总数的10%,且不超过10人。员工总数以上年度10月、11月、12月的月末平均数计算。

  8.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同一个人只能在同一企业或机构(包括澳门关联公司)申请本条奖励。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认定

  (一)认定条件

  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设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培训业务,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2.以培养集成电路领域内的设计工程师、测试工程师、算法工程师、工艺工程师等研发人员为目的,构建以提升学员职业能力为核心,体现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体系。

  3.具备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培训场所及与课程相匹配的软硬件设施。

  4.拥有一支稳定的教学水平、技能操作能力等综合素质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5.与2家及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合作,共建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鼓励为企业提供订单式培训。

  (二)认定和评估程序

  培训基地认定常年申报,按“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进行认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累计认定培训基地不超过2个。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初步核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牌匾。

  对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停止拨付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认定为合作区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100万元补贴。

  经培训基地培训后被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聘用的研发人员,按照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基地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被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聘用的研发人员”是指与合作区集成电路企业或科研机构签订全职劳动合同、在所在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不少于6个月,且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的研发人员。

  第十七条

  人才培训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采用合作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员工培训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2.采用合作区认定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集成电路技术技能培训。

  3.参加培训的人员与申报单位已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属于研发岗位。

  4.申报单位与培训基地依托单位无股权关系。

  第十八条

  实习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接收境内外高校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在校学生实习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5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与境内外高校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合同。

  2.实习生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且在申报单位属于研发岗位。

  3.单个实习生的实习补贴期不超过12个月。

  4.实习期内,实习生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的天数不低于年度总工作天数的60%。本细则印发之前的天数不计入2022年的年度总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一)认定条件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服务目标和发展规划,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

  2.具备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具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认定和评估程序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常年申报,按“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进行认定。

  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初步核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文认定并授予牌匾。

  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后,可在当年再次申请认定。

  第二十条

  支持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支持企业或机构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为企业提供中试研发、集成电路设计、EDA工具、IP共享、MPW、快速封装测试,以及集成电路产品、设备、材料的失效性和可靠性分析、测试、验证、认证等公共技术支撑,按照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

  2.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1.设备补贴

  (1)申报单位为已认定为合作区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的依托单位。

  (2)公共服务平台上年度为10家以上澳门、合作区、珠海企业或机构(与平台无股权关系)提供服务且年度服务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2.国家级和省级集成电路创新平台配套支持

  (1)申报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2)创新平台已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备案

  (一)备案条件

  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运营管理的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场地集中,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以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设备(含核心零部件)、材料、EDA工具研发企业和相关机构为入驻对象。

  2.在园区建设或引进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拥有专业的招商和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4.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二)备案程序

  1.常年受理备案申请。

  2.申报单位须在备案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报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园区实地办公企业名单及企业员工清单、岗位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0元创业空间”备案

  (一)备案条件

  (1)“0元创业空间”设于已通过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内。

  (2)“0元创业空间”场地相对集中,向入驻企业及团队、创业者免租金提供,单个企业入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二)备案程序

  常年受理备案申请,每个集成电路专业园区仅可备案一个“0元创业空间”。

  第二十三条

  支持园区运营平台建设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1.“0元创业空间”租金补贴。对经备案的“0元创业空间”,按不超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租金评估价的100%且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机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

  2.运营奖励。每当产业园增量指标满足以下条件时,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0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运营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1)新注册或新迁入,并在园区实地办公的集成电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新增10亿元;

  (2)新增在园区实地办公的企业员工不少于350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200人,年薪80万元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3)新增获得申报单位自有或合作的投资资金投资的园区企业数量不少于5个。

  (二)申报条件

  1.“0元创业空间”租金补贴

  (1)“0元创业空间”已通过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2)“0元创业空间”向入驻企业及团队、创业者免租金提供。

  (3)单个企业入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

  (4)上年度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30个。

  2.运营奖励

  (1)“年薪”以个人上年度在园区入驻企业取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数据核算。

  (2)“新注册或新迁入”是指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园区新注册或由园区外新迁入的企业。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合作区设立,本细则实施后迁入园区的集成电路企业的新增主营业务收入以该企业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

  (3)“新增在园区实地办公企业员工”是指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在园区新增的实地办公企业员工。

  第二十四条

  行业会展支持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专业组织和合作区各类创新主体,在合作区举办或永久性落地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技术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单个活动最高600万元经费支持。

  (二)申报条件

  1.活动须在举办前30日内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进行备案,并取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同意给予资金支持的书面函件。

  2.“实际发生费用”包括综合场租、宣传推广费、重要嘉宾邀请费、活动现场搭建费等。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运营补贴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对在合作区成立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在合作区举办产业活动,且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15家,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每场2万元的标准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资金扶持。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上年度在合作区举办产业活动不少于10场,且每场活动参与单位不少于15家,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

  第二十六条

  澳门关联公司配套资助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澳门公司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类资助的,按照资助金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二)申报条件

  1.澳门关联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适用主营业务目录》(见附件)。

  (2)获得澳门特区政府科技类资助。

  2.澳门关联公司配套资助由其合作区关联公司代为申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申报流程

  (一)系统申报。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安排集中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单位根据本细则、申报通知要求,登录申报系统(待发布)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三)专家审核。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专家审核结论,确定资金资助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奖补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本细则与合作区出台的(或承接原横琴新区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条

  资金监督

  (一)各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申报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缴奖补资金,禁止其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奖补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二)本细则所涉及的奖补均为税前标准,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获得本细则奖补的单位须设立专账对奖补资金进行管理,奖补资金须用于合作区项目的投入。

  (四)获得本细则奖补的单位应承诺自奖补资金到账之日起,十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地办公人员要求

  本细则中实地办公人员是指同时满足以下实地办公条件的人员:

  1.与所在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

  2.在所在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职业税);

  3.上年度在合作区实地办公的天数不少于年度总工作天数的一半。本细则印发之前的天数不计入2022年的年度总工作天数。

  与合作区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公司满足以上条件的员工人数计入其合作区关联企业的实地办公人员总数。

  本细则中的实地办公人数以上年度10月、11月、12月满足以上实地办公条件的人员数量的月末平均数计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有权对申报单位实际办公人数进行核实。

  第三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细则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除第六条、第三十条第(四)款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适用主营业务目录

  1.设计及支撑工具。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及半导体产品设计及服务,芯片设计平台(EDA工具)及配套IP库。

  2.制造。主要包括线宽90纳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5微米及以下特色工艺集成电路或半导体器件制造,TFT半导体器件制造。

  3.封装测试。主要包括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SiP)、芯片级封装(CSP)、圆片级封装(WLP)、倒装封装(Flip Chip)、球栅阵列封装(BGA)、硅通孔(TSV)、三维封装(3D)、 Chiplet(芯粒)、FOG(软排线对TFT玻璃板)等先进封装和测试技术的开发及产业化。

  4.材料。主要包括8英寸/12英寸集成电路硅片、绝缘体上硅(SOI)、SiC、GaN、Pyrex glass(无碱硼硅玻璃)等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光刻胶、靶材、电子特气、抛光及研磨材料、封装材料等。

  5.设备及零部件。主要包括半导体前道制造设备(含软件)、后道封装及测试设备(含软件),以及其他半导体设备(含软件)及关键零部件。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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