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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综合成本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1 14:4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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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委会各局,合作区公安局,合作区税务局:

  《降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综合成本的十条措施》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执委会各局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注重加强与合作区公安局、合作区税务局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各项具体政策落地。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



  降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综合成本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切实解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合作区营商环境,加快集聚人气、商气和烟火气,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具体措施

  (一)降低科技型企业办公成本。将合作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时间由3年延长至5年,后2年按前3年补贴标准的50%给予租金扶持。《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办公场地租金补贴暂行办法(修订)》第六条第(一)项“补贴时间原则上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废止。

  (二)降低合作区工作人员租房和生活成本。调整合作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条件为“在合作区内实质性经营的用人单位”,并取消用人单位年度纳税额的申请条件限制,同时扩大两类补贴对象,“大专给予2万元补贴,其他人员给予8千元补贴”。《横琴新区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和经营纳税,且年度月均纳税额(按实际入库数口径统计)在2.5万元以上”、第(二)项“在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等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运营,且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按实际申请人数计算)”同时废止。

  (三)降低商业配套运营成本。制定出台合作区促进办公楼宇和产业园区配套商业发展专项政策,对合作区办公楼宇和产业园区内及周边配套商业的商业品牌店经营主体,在满足开业时间及开业率的相关要求下,给予适当运营补贴。

  (四)降低企业招聘成本。在知名人力资源招聘网站统一开通会员服务,为合作区企业提供个性化寻聘、定制化培养和菜单式服务,为企业开展线上招聘提供支持。继续用好“横琴英才招聘”“琴澳‘零距离’”等平台,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清单,促进供需信息精准对接。定期组织合作区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骨干企业到“双一流”高校开展人才对接、校园招聘等活动。

  (五)降低澳门投资者在合作区发展综合成本。制定出台支持澳门投资者到合作区发展专项政策,给予办公和商业用房租金、商业用房装修补贴、品牌落地奖励、营收奖励、研发费补贴、市场拓展等补助。

  (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制定合作区集中供冷供热管理办法,建立供冷企业考核评价机制,促进集中供冷运营服务水平提升;完善用户用冷补贴政策,按照最高不超过25%的标准对新运行商业体予以补贴。

  (七)完善园区楼宇配套餐饮服务。支持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园区和楼宇引进管理规范、具有相应资质的团膳配送企业。取消合作区试点区域饭堂补贴关于办公楼宇、园区实际入驻率的申请条件限制,调整为在合作区的办公楼宇和园区均可申请区域饭堂建设资助和运营补贴。《横琴新区鼓励发展试点区域饭堂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餐饮单位实际经营地需位于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的办公楼宇或园区内部,且该办公楼宇、园区保持一年以上不少于30%实际入驻率”同时废止。

  (八)建立多层次公共交通保障。丰富合作区内公交线网,开通循环线路,采用公交小型化运作模式;加密与珠海市区的公交班次,延长夜间公交收班时间,争取增加通往珠海市各区公交快线。推动“横琴号”通勤车服务延伸至合作区内所有产业园区、商业楼宇,根据企业乘车需求增加路线和乘车站点,不定期提供通勤优惠券,方便合作区内所有企业员工以优惠价格乘车,增开夜间加班专车线路;增加与澳门的跨境通勤专线上下班班次。开通周末民生专线跨境巴士,便利澳门居民到合作区参观交流。支持内地主流品牌共享单车在合作区加大投放量,支持内地主流共享汽车品牌企业增加微型共享汽车供给,完善合作区共享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配备。

  (九)优化停车收费标准,解决“停车难”问题。规划建设、优化提升一批公共停车场,并对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科学合理设定单日最高收费额度。推动节假日开放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提高停车空间使用效率。选择合适路段新增一批路侧停车位,增设夜间临时停车点。

  (十)优化合作区教育保障服务。加快合作区内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推动目前已规划或在建的幼儿园和小学加快建成使用。通过回购或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小学等形式充实合作区公办学位供给,实行与高校、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模式,提升学校教学质量。

  二、附则

  (一)本措施中涉及具体补贴政策的,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能职责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或配套操作指引,确保本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申领本措施各项补贴、奖励,以执委会相关机构正式发布的指引(通知)为准。

  (二)除本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报主体在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省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本措施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三)申请主体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主体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或拒绝配合执行的,一经查实,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将取消资助并追回其所得资金,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相关企业、机构、个人录入公共信用记录,取消5年内获得合作区任何形式补贴、资助和奖励等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信息向广东省、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部门推送。澳门居民虚假申报的,将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社团跟进处理。申请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扶持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得随意变更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措施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1.本措施所称“实质性经营”,主要是指在合作区注册并登记实际住所的居民企业,并对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本措施所指称“不超过”“不少于”包含本数。

  (五)涉及的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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