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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1-11 11:0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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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国家安全工作机制,推进合作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合作区内开展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预警、处置和保障等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作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四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上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指导下,履行合作区内国家安全属地管理职能。

  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委员单位根据合作区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作区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统筹发展建设与国家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合作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六条  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合作区各机关、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组织以及个人有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安全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总体方案》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相结合,与发展新产业、建设新家园、构建新体系、健全新体制相协调。

  第八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九条  合作区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  合作区维护政治安全,加强政治安全领域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政治安全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他各领域风险向政治安全领域传导。

  第十一条  合作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树立意识形态整体工作观念,高度重视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二条  合作区建立经济风险预警、预防和化解机制,保障重要行业、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合作区推动建立分工协作、各尽其责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合作区提高金融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构建电子围网系统,实现跨境资金“管得住、放得开”。

  合作区推动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金融、反非法集资监测管理体系,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四条  合作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化阵地、文化市场、文化活动安全风险研判、监管,做好学校思想教育工作,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  在合作区开展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区建立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推动合作区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合作区完善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探索建立合作区与澳门社会服务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两地社区治理和服务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合作区加强对重点科技领域的风险排查,加强科技保密能力建设和科技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合作区建立重点科技领域风险防控机制,对涉及新兴领域、重大项目、前沿技术等事项加强预警监测,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合作区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主动发现、信息互通、快速响应、协同处置”的科学应对机制,建立健全合作区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合作区依法保障数据安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

  合作区各部门对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及时防范化解数据安全风险。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

  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合作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数据流动又能保障安全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合作区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管控,防范土壤、空气、水体污染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系统健康和完整性的风险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区建立立体化生物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生物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研究,加强生物入境检疫,防范化解重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突发应急事件。

  合作区加强生物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中的安全风险预防,提高合作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  除上述重点领域外,国家安全还涵盖其它领域。合作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为:

  (一)负责合作区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

  (二)统筹合作区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三)制定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委员单位责任清单;

  (四)建立健全合作区国家安全工作机制;

  (五)建立合作区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六)统筹合作区国家安全情报的收集、研判、核查、报送工作;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分别履行国际推介、招商引资、产业导入、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民生管理等职能,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履行如下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一)执行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决定;

  (二)加强完善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

  (三)围绕本部门职能建立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跨部门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合作区国家安全常态化联动机制;

  (五)依照规定承担具体保密管理工作;

  (六)依照规定开展涉及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合作区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并建立国家安全常态化协调机制。

  合作区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分析研判机制,相关会议由牵头单位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合作区国家安全机构出席会议。

  合作区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合作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与合作区和区外相关国家安全、公安、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军队等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重点领域牵头单位,重要涉密、涉外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内部防范组织和相关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根据需要与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及珠海市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法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章 国家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合作区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情报信息、风险预防、风险研判、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审查监管、危机管控等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合作区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

  合作区各机关、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报合作区国家安全相关机构。

  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相关线索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机构、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和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建立国家安全风险预防机制,定期开展所在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相关机构可通过下列方式,对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

  (一)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

  (二)印发书面指导意见;

  (三)举办工作培训;

  (四)召开工作会议;

  (五)发出提醒函;

  (六)其他指导方式。

  第三十三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相关机构应当对如下国家安全工作和事项进行风险研判,必要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一)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局性工作;

  (二)合作区政治、意识形态、经济、金融、文化、宗教、社会、科技、网络、数据、生态、生物、生产等国家安全领域的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

  (三)重大专项工作中的国家安全事项;

  (四)进出合作区人员的服务保障事项;

  (五)本领域本部门的国家安全工作和事项;

  (六)其他国家安全工作和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委员单位、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和负有国家安全义务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机构应当定期向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合作区下列计划、报告应当包含经济、金融等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指标:

  (一)合作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指标体系;

  (二)合作区建设及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成效年度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合作区国家安全相关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对机关、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发现国家安全风险隐患;

  (二)接到国家安全问题线索举报;

  (三)有关单位的申请;

  (四)其他需要开展国家安全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经有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合作区国家安全机关依职权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机关、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门、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合作区依法对禁限管制、高风险商品等实施口岸联合查验和入市监管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合作区制定国家安全危机管控演练方案,建立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协同演练机制。

  第四十条  在合作区内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时,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合作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合作区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据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建立所在领域的内部考评工作机制,将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工作纳入年度考评体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合作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保障合作区重大利益持续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增强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  合作区建立健全多层次国家安全规范体系,在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宗教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完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合作区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的资金列入本单位或部门年度预算,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充足经费保障。该项目预算不列入年度预算执行考评机制。

  第四十六条  合作区内承担国家安全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合作区鼓励和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推进科技赋能,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条  合作区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依法保护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应当对从事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  合作区内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合作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构请求予以保护。

  个人或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第五十条  合作区探索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和课题研究,推进合作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根据工作需要,合作区探索建立国家安全顾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合作区全面加强国家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和全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作区,是指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总面积约106平方公里。

  (二)合作区国家安全相关机构,主要是指合作区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合作区负有国家安全职责的法定机关以及受托行使国家安全职权的机构。

  (三)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条例》明确的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四)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法依规在合作区开展活动的内地宗教团体、内地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项目、服务等事项应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国家事权的事项,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制定程序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合作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工作牵头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可以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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