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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居民可以担任横琴社会组织负责人请有需要的小伙伴速来关注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2-22 20:3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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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明确“允许中国籍澳门居民担任合作区教育、科技、金融、建筑、养老、法律事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含法定代表人)”。

  这是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对澳门居民任职限制的重大创新和首次突破,是民政部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的鼎力支持,将对合作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积极作用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合作区成立以来,许多澳门居民表达了希望发起设立内地社会组织和担任负责人的想法,同时,大量内地社会组织也希望吸收澳门居民成为成员。但按照现行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澳门居民无法发起或加入内地社会组织,亦无法担任内地社会组织负责人。合作区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多渠道向国务院、民政部争取政策支持,终于争取到政策落地。

  二、政策解答

  为更好保障政策施行,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政策施行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合作区哪些领域社会组织放开了身份限制?   

  答:根据《总体规划》,目前放开了教育、科技、金融、建筑、养老、法律事务等领域的行业范围限制。

  (二)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职务?

  答: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理事。除理事外,其他职务需提供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材料。

  (三)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社会团体的哪些职务?

  答: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会员。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中国籍澳门居民担任会长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担任会长(理事长)。

  除理事、会员外,其他职务需提供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材料。

  (四)中国籍澳门居民能否担任合作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总体规划》明确中国籍澳门居民不能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澳门企业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直接加入合作区社会组织吗?

  答:不能。根据《总体规划》,目前只允许中国籍澳门居民加入。澳门企业应在内地设立公司,以内地公司法人身份才可加入合作区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应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登记设立办事处且须经广东省公安厅同意后,以办事处身份才可加入合作区社会组织。

  三、咨询办理方式

  咨询地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

  咨询电话:0756-8937411

  网站:http://hengqin.gd.gov.cn/bsfw/ggfw/hydj/sh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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