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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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10-08
主题: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实验室相关奖励的询问
内容:
您好: 2024年3月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在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举措中提到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奖励额度分别为3千万元、1千万元。请问这两个奖励是否可兼得?同时,是否认可横琴企业与内地的高校等科研机构、协会等联合成立,由中央部委批准的联合实验室?是否拥有同等的奖励机会? 望解惑,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0-09
答复时间:
2024-10-15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答复内容:

关于网民咨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实验室相关奖励问题的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即2024年3月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奖励额度分别为3千万元、1千万元,这两个奖励是否可兼得。

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批准或者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可给予一次性三千万元奖励。对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获得广东省认定的上述同类型科技创新平台可给予一次性一千万元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同一级别资质认定仅奖励一次;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关于您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是否认可横琴企业与内地的高校等科研机构、协会等联合成立,由中央部委批准的联合实验室?是否拥有同等的奖励机会?

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联合实验室建设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澳门高校在合作区设立的产学研示范基地;

2.申请单位与合作区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共建联合实验室;

3.联合实验室应当以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为核心,具有稳定而明确的长期合作机制,非针对具体的一次性项目合作;

4.联合实验室在合作区具备固定的场地、研发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5.共建单位(合作区企业)对联合实验室已经实际投入经费。

合作区暂不对政策列明外的其他情况予以补贴。

如该问题尚未解决,可致电0756-3292351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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