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独行
留言日期:
2024-03-04
主题:
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社会团体的哪些职务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社会团体的哪些职务?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3-08
答复时间:
2024-03-08
答复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答复内容:

  网友您好!

  中国籍澳门居民可以担任合作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理事、会员。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即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中国籍澳门居民担任会长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担任会长(理事长)。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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