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合作区流动人口管理的需要,解决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释放“一签多行”政策红利的效用,推动企业在合作区实体办公、人在合作区实际居住,带旺合作区的人气、商气、烟火气,2025年5月7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制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关于居住证申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过去沿用珠海市居住证办理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梳理,依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起具有合作区特点、特色、特征的居住证申领管理制度。
一、《规定》主要规范内地居民在合作区申领居住证
对居住证的申领,《规定》划分为内地居民在合作区申领居住证和港澳台居民在合作区申领居住证两种情形。其中,港澳台居民在合作区申领居住证申领的条件、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申领管理,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执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港澳台居民有在合作区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或者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对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的管理,公安机关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内地居民申领合作区居住证的情形
依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地居民到合作区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其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合作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合作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合作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合法租赁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级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三、内地居民在合作区居住满半年的计算方式
内地居民进入合作区的,应当依照规定在3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居住是否满半年,从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内地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合作区的,应当自进入合作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内地居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作为计算其在合作区居住、就业、就读的证明材料。
四、居住证的管理制度
一是实际居住核查制度。分为首次核查和后续核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首次上门核查的,核查登记地址房屋所有人房产证、申领人租房合同、住宿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原件,并告知房屋所有人及入住人员在人屋系统报备。发现存疑的情况的,进行询问核实。在首次核查后的次月,予以后续核查,核查申领人实际居住的真实性。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审核通过;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登记信息与核查情况不一致的,注销居住证。
二是严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居住证。《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严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办居住证,但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依法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办理居住证。
三是信息保密制度。《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因履行职务需要可以共享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四是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骗领居住证的,依照规定注销居住证;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冒用居住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冒用他人居住证,使用骗领的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五是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