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标准
(一)服务对象:社会团体法人
(二)受理条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文件(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除外);
(三)《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会议纪要填报表》及《签到表》(2份)(拟注销前需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后方可进入注销程序;清算报告出具后需再次召开会员大会对社团注销事宜进行决议,并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
(五)债权债务清算公告(需在珠海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的公告,公示期为60天);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书》(债权债务清算公告满60后再出具此报告书);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
(八)银行出具的已销户申请表底单;
(九)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社会团体全部印章和财务凭证;
(十一)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备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审计费用由财政经费承担,被审计的社会组织按照审计的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现就申请方式及流程通知如下: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需要进行清算审计的,应当先联系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送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和被审计的社会组织;
3.社会组织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到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递交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8937411
(二)邮寄资料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8937411
四、咨询监督
(一)咨询电话:8937411
(二)投诉电话:2311192
五、查询和办理网址(表格下载)
(一)网址:https://zhhq.npo.gdnpo.gov.cn/home/login;
(二)办理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审批→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六、办事说明
(一)办理期限:网上受理后10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应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社会团体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