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标准
(一)服务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受理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申请资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2份)(拟注销前需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方可进入注销程序;清算报告出具后需再次召理事会对注销事宜进行决议,并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
(五)报刊发布的注销公告(需在珠海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告知债权债务人的公告,公示期为60天);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告满60天后再出具此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八)银行出具的已销户申请表底单;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十一)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注销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注销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备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的审计费用由财政经费承担,被审计的社会组织按照审计的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现就申请方式及流程通知如下: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需要进行清算审计的,应当先联系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送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和被审计的社会组织;
3.社会组织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到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递交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材料。
三、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8937411
(二)邮寄资料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8937411
四、咨询监督
(一)咨询电话:8937411
(二)投诉电话:2311192
五、查询和办理网址(表格下载)
(一)网址:https://zhhq.npo.gdnpo.gov.cn/home/login;
(二)办理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审批→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六、办事说明
(一)办理期限:网上受理后5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应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