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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2-08 12:3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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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标准

  (一)服务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受理条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以申请变更:

  1.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

  3.提交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二、申请资料

  (一)住所变更

  1.民非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此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6.章程修改说明。

  7.新《章程》。

  8.拟变更住所使用权,需提供住所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权属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另须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资料:

  (1)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2)住所为产权人无偿提供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提供《住所证明》。

  (3)住所非产权人无偿提供给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住所证明》及产权人出具的《办公场所无偿使用声明》。

  (4)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非变更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报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注:需原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此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7.章程修改说明。

  8.新《章程》。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若是中国籍澳门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1.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出具后的债权债务声明。

  12.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3.原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备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审计费用由财政经费承担,被审计的社会组织按照审计的要求应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现就申请方式及流程通知如下:

  1.社会组织因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进行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的,应当先填报《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申报表》,联系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分别报送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委托和被审计的社会组织。

  3.社会组织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到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递交变更材料。

  (三)业务范围变更

  1.民非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此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6.章程修改说明。

  7.新《章程》。

  8.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四)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民非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不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7.章程修改说明。

  8.新《章程》。

  9.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0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五)名称变更

  1.民非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此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6.章程修改说明。

  7.新《章程》(需在章程中增加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条款,例:章程中增加“珠海市横琴新区XXX研究院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XXX研究院全权承担负责”条款)。

  8.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社会组织变更名称前,应将拟变更名称上报我局核查后,再进入变更程序。)

  (六)开办资金变更

  1.民非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此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6.章程修改说明。

  7.新《章程》。

  8.验资报告。

  9.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0.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七)章程变更

  1.章程核准(备案)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成立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此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填写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

  6.章程修改说明。

  7.新《章程》。

  8.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9.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具体经办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提交登记材料时需提交此文件)。

  三、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8937411

  (二)邮寄资料地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87号窗口、8937411

  四、咨询监督

  (一)咨询电话:8937411

  (二)投诉电话:2311192

  五、查询和办理网址(表格下载)

  (一)网址:https://zhhq.npo.gdnpo.gov.cn/home/login;

  (二)办理流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审批→现场办结(或邮寄办结)。

  六、办事说明

  1.办理期限:网上受理后10个工作日。

  2.申请人应对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申请人应理解掌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3.社会组织变更名称后,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和到开户银行变更开户信息,办理完成后,持《社会组织印章备案表》和《社会组织银行帐户备案表》到我局备案。

  4.社会组织注册地址有效期到期后,应及时持新的场地使用权材料到我局备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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