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离婚登记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结婚证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应与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需提供加盖结婚经办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
(二)内地居民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双方为跨省居民,至少一方应持有横琴辖区的有效居住证。
1.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簿的内容若有涂改或变更,须加盖户口管理部门的印章。
3.家庭户口应当提供完整的户口簿;集体户口需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集体户口首页(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加盖保管单位红色油印公章)。
二、办理离婚登记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双方为跨省居民,至少一方应持有横琴辖区的有效居住证;
(二)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
(三)离婚协议一式三份(黑色笔书写,不要签名、不要涂改和书写日期);
(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半年半身红底免冠照片。
离婚登记申请时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仍需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原件或首页复印件加盖保管单位红色油印公章;离婚登记申请时提供户籍证明的,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仍需提供有效户籍证明。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