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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共地名审批(非市政道路)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11-23 16:48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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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子项名称

  1.地名命名核准

  2.地名更名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四、受理部门:

  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

  五、受理地址:

  横琴镇德政街26号A栋102办公室

  六.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定

  3.拟定名称必须符合地名法规规章等文件要求,不得有“大、重、洋、怪”情形;

  4.道路名称附图必须能清晰显示道路的位置、走向、明确的起止点,并标注拟申报的道路名称;

  5.属于小区内道路可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总平面图。

  七、申请材料

  1.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

  2.道路所在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

  3.道路所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

  4.道路所在项目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5.规划路网图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路街巷命名一览表》(申报道路名2条(含)以上需填写)

  8.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须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1.由我局审批的地名上述所有资料均须提供一式两份,须省民政厅审批的地名均须提供一式四份,均须为A4纸规格,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所有证件须核对原件。

  八、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申请)
2.受理(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工作人员现场登记。)
3.审批(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根据工作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根据要求,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5.登记(符合条件)办结(符合条件,出具公共地名审批的批复)
6.退回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须补充材料。)

  九、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须报省民政厅及其他有关上级部门审批的地名) 


授权委托书模板(地名命名).doc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路街巷命名一览表.doc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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