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项名称
1.地名命名核准
2.地名更名核准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四、受理部门:
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
五、受理地址:
横琴镇德政街26号A栋102办公室
六.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定
3.拟定名称必须符合地名法规规章等文件要求,不得有“大、重、洋、怪”情形;
4.道路名称附图必须能清晰显示道路的位置、走向、明确的起止点,并标注拟申报的道路名称;
5.属于小区内道路可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总平面图。
七、申请材料
1.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
2.道路所在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图复印件
3.道路所在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复印件
4.道路所在项目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5.规划路网图
6.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路街巷命名一览表》(申报道路名2条(含)以上需填写)
8.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须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1.由我局审批的地名上述所有资料均须提供一式两份,须省民政厅审批的地名均须提供一式四份,均须为A4纸规格,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所有证件须核对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材料,到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申请)
2.受理(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工作人员现场登记。)
3.审批(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根据工作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
4.批准(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根据要求,做出是否批准决定。)
5.登记(符合条件)办结(符合条件,出具公共地名审批的批复)
6.退回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及须补充材料。)
九、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须报省民政厅及其他有关上级部门审批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