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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19-08-06 10:2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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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粤办发〔2018〕3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现就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捐赠财产使用针对性、强化捐赠财产管理为抓手,着力改革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机制,更有效地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决胜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重点聚焦老区 苏区、少数民族地区,主要用于直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 兼顾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等,支持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

        精准帮扶。进一步优化扶贫济困捐赠项目设计,确保捐赠财产精准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捐赠财产信息公开,发 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使用范围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要按照《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我省扶贫济困无关的项目。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 的省级非定向捐赠财产,重点支持老区苏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居我省前 30 位的县(市、 区)脱贫攻坚;市 级非定向捐赠财产,重点支持属地老区苏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居我省前 30 位的县(市、 区)脱贫攻坚;县 级非定向捐赠财产重点支持属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攻坚。非 定向捐赠财产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提高技能, 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及重大疾病救助等,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

        本意见所称非定向捐赠财产是指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定具体使用地域、受益人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财产;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由省统筹使用的捐赠财产。

        (二)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引导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 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 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 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 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包括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形成资产,将收益分给贫困户,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2.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对就读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全日制本、专科教育阶段的贫困户子女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个人缴费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3.用于贫困家庭的危破住房改造补助。

        4.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四、使用管理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省级非定向捐赠财产,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统筹, 向老区苏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居我省前30  位的县(市、区)倾斜安排,由属地市、县(市、区)“6 ·30”活动承担部门统筹,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协调设立专  账并下拨到镇村,专款专用,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市、县两  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由同级“6 ·30”活动承担部门按使  用范围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  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批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逐级向非定向捐赠财产统筹  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最终向受赠人反馈;受赠人可组织或  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执行进行验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二)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受赠 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并根据“决胜脱贫攻坚,助力乡村 振兴”的原则,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定向捐赠财产按以下办法使用管理:

        1.捐赠人在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内制订项目,与使用人或 受益人协商一致后,由使用人(受益人)根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 向受赠人提出用款申请,受赠人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约定 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内容的项目,由受赠人根据捐赠财产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或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捐赠资金到使用人(受益人)指定账户。

        2.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由受益人向受赠人提出变更理由和 新项目使用方案的申请,由受赠人商捐赠人同意并签订变更捐赠协议后方可实施。

        3.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扶贫济困日活动 中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可优 先用于本单位扶贫开发定点帮扶;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捐赠财产纳入非定向捐赠财产范围。

五、监督与信息公开

        (一)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能分工,对广东 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人捐 赠资金的接收拨付、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 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察 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扶贫部门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的监督管理。

        (二)受赠人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使 用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报表。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募捐情况,账务应细化到“目”。

        (三)使用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定期向受赠人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 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 财产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管理。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 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 人;受赠人应当按捐赠人意愿或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使用剩余捐赠财产。

        (四)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财产接收、使用信息。

        (五)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扶贫部门反映,或向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等举报。

        (六)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依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 日至本意见印发 之日期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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